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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17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标、唐孝芳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标,唐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790-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范建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沈继远,该中心职员。被执行人陈标,居民。被执行人唐孝芳,居民。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标、唐孝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3)亭民初字第0710号生效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15452.55元及利息、执行费用。由于被执行人陈标、唐孝芳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1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