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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春友,亳州市谯城区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