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德翠与雷宗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翠,雷宗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张德翠,女,生于1947年1月18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大术,男,生于1970年10月29日,汉族。(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雷宗先,男,生于1970年1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翠与被告雷宗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德翠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翠撤诉。审 判 长 袁洪奎审 判 员 苏宏武人民陪审员 叶绪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