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秉权与谭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秉权,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蔡秉权,男,汉族。被执行人谭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蔡秉权与被执行人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谭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秉权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3月4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谭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1387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秉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