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荣与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方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张荣,农民。被告方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