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小喜诉被告王雅文、王志远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喜,王雅文,王志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何小喜被告王雅文被告王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喜诉被告王雅文、王志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