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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胡贵英与张瑞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贵英,张瑞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贵英,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其勋,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荣,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笑竹(系张瑞荣之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上诉人胡贵英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贵英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贵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胡贵英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胡贵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胡贵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代理审判员  石 磊审 判 员  任淳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