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敬小林与江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小林,江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敬小林。被执行人:江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敬小林申请执行江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顺庆民保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城与徐红梅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寺南路香意湾4幢1单元1-1602号房屋(合同号:201209270410)、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寺南路4幢106号车库(合同号:201209270421)、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迎凤路168号8幢房屋(产权证号:005177**)、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街二段87号明宇帝壹家二区5号楼3单元6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005041**)。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城与徐红梅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寺南路香意湾4幢1单元1-1602号房屋(合同号:201209270410)、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寺南路4幢106号车库(合同号:201209270421)。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