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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法定代表人王泽良,董事长。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XX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84元,减半收取4,492元,保全费3,112元,合计7,604元,由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