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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泽华,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巨某某。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泽华、被告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1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5月28日生育男孩巨某甲,现随被告方生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系他人介绍相识,原告对被告了解不足,草率结合。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以赚钱为由离家出走,直到分娩时也未回家。孩子出生20多天时,突发重病住院,原告通知被告,被告却置之不理,听任原告和孩子艰难度日。2008年春节,被告才勉强回家,竟向原告提出离婚,考虑到孩子,原告仍忍气吞声地与被告共同生活。2009年9月,被告再次向原告提出离婚。无奈,原告才于2011年4月向乾县法院起诉,要求结束痛苦而无望的婚姻关系,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可是被告并未与原告和好,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外出广东打工。之后,双方就分居另过,彼此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形同虚设,现已有三年半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虽沟通较少,但希望和原告共同生活下去。孩子出生时并不是被告无情,被告只是想多挣钱。双方吵架时,被告确实提出过离婚,但都是气话。原告去广东打工期间,2013年10月双方还共同生活过。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该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5月2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巨某甲,现在乾县漠西乡贾赵完小一年级上学,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在被告家的嫁妆有:被告6床、四开门被柜1个。2014年11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靖丽审 判 员  郑 琳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