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锋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05号罪犯黄锋,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18.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