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强与资阳市张氏天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资阳市张氏天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2号原告马强。委托代理人邹恒昌。委托代理人李永忠。被告资阳市张氏天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南路19号(资阳师范学校)。法定代表人张世林,经理。被告张世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与被告资阳市张氏天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马强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