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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4)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江某在XX赌博网站上注册并获取了该网站的推广链接。为牟取利益,江某将推广链接转换为www.XX.com的域名,并通过将该域名以图片形式挂在QQ群上等方式为XX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和发展会员。经查证,江某通过前述方式为XX赌博网站发展会员142名,并于2014年4月至7月期间从该网站先后四次获得返利共计33123元。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在审理中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网站浏览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退赃凭证;证人陈某、吴某某、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该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从中获利33123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江某到案后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江某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江某系从犯,坦白认罪,又系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对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对被告人江某违法所得的33123元予以追缴(已退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