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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郑金兰与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兰,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郑金兰,女。委托代理人沈国良。被告夏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兰与被告夏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