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郑金兰与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兰,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郑金兰,女。委托代理人沈国良。被告夏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兰与被告夏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