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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顾晨慧与范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顾晨慧,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4-3号申请执行人顾晨慧。被执行人范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14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范刚所有的汽车一辆(牌号为:浙F×××××)[详见嘉兴市捷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嘉捷评字(2014)第192号评估报告]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林尤旭(公民身份号码:××)以43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范刚所有的汽车一辆(牌号为:浙F×××××)归买受人林尤旭所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尤旭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尤旭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