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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执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林森与姚小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森,姚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752-1号申请执行人周林森。被执行人姚小勇。申请执行人周林森与被执行人姚小勇保证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23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林森与被执行人姚小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林森与被执行人姚小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林森申请执行姚小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