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环非诉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溧阳市三维铸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溧阳市三维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环非诉行执字第15号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吴琪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堵小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韫,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溧阳市三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洲。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常环行罚字[2014]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年产12万吨镍生铁烙铁合金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全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停止“年产12万吨镍生铁烙铁合金项目”的生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常环行罚字[2014]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常环行罚字[2014]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旻雯人民陪审员 张英武人民陪审员 翟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