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24号原告:翟某,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中心医院医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赵某某,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中心医院医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翟某为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春荣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段春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