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终裁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韩礼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韩礼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67号。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小学院内。负责人刘文良。原审被告韩礼金。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韩礼金签订的租赁物品合同书第五条第5项对本案管辖权作了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裁定驳回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卷宗中的《租赁物品合同书》第五条第5项明确规定,如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双方选择由出租方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唐山市开平区系原告住所地,故双方的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