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龙少明与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少明,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24号原告龙少明。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柳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龙少明诉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治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亮和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龙少明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少明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少明撤回对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龙少明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刘治国审 判 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