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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洪伟与朱运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伟,朱运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张洪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天雨。被告朱运良,个体户。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洪伟诉被告朱运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洪伟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诸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