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洪伟与朱运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伟,朱运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张洪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天雨。被告朱运良,个体户。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洪伟诉被告朱运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洪伟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诸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