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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尹伯生诉被告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卢赤民、李铮、郎浩晨(郎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尹伯生,男,回族委托代理人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浩晨(郎长顺),男,汉族被告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赤民被告卢赤民,男,壮族被告李铮铮,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伯生诉被告郎浩晨(郎长顺)、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卢赤民、李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伯生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新伟审判员 :范 梅红审判员 :张 红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