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申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朱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佳佳。被执行人: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法定代表人:潘理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黄仲裁字第88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3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