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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搏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鼎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展洋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2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搏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熊向红。委托代理人吴文光,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鸽,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鼎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周涛。被告东莞市展洋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钟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搏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鼎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展洋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搏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搏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搏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35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