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小童、曹邦拥与曹邦拥、杭州长运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童,曹邦拥,杭州长运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小童。被告:曹邦拥。被告:杭州长运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刚。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童与被告曹邦拥、杭州长运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小童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