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三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洋与被告张家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洋,张家生,边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民三初字第00238号原告胡志洋被告张家生被告边晓丹原告胡志洋与被告张家生、边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学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彦清、人民陪审员宋庆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志洋、被告张家生、边晓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志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与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7月15日,2011年7月20日、2013年11月1日,二被告说急用钱向我借款,分别是15万元、30万元、10万元,合计人民币55万元,原告就以上借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拖再拖,无奈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55万元。被告张家生辩称,欠款的数额是40万元,2011年7月15欠款15万元未还,在同年同月20日出具的30万元欠条里包含2011年7月15日的欠款。2013年11月1日欠款10万元,加起来一共欠款40万元。被告边晓丹辩称,我知道欠款40万元,其他的事情不知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被告张家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11年7月20日,被告张家生、边晓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一份欠款30万元的欠条,其中包含2011年7月15日的15万元欠款。2013年11月1日,被告张家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累计欠款人民币40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及借据三张在卷佐证,经开庭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被告应偿还借款。现原告凭据被告张家生、边晓丹为其出具的欠条,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家生、边晓丹系夫妻关系,借款时间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生、边晓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志洋借款人民币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7300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张彦清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宪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