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邱合顺与陈新平、周建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合顺,陈新平,周建福,吴建国,漳州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邱合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木荣。被告陈新平,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告周建福,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吴建国,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被告漳州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港中路1256号象屿物流配送中心7-107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全,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法定代表人余兴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合顺与被告陈新平、周建福、吴建国、漳州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并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合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