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施某某,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超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