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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施某某,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超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