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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吴某某,女,壮族,通讯移动厅职员,户籍地广西武宣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在苏州工作,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电话和传票传唤,原告吴某某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原告诉状上的被告联系电话是空号。经刘楼乡司法所配合,后王庄村干部反映情况为:张某某家中父亲去世,母亲带孙子生活。张某某与家中失去联系半年多。鉴于此情况,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罗合性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栋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