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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乐亭县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庆国。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耿立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港民初字第169号,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款2959274.62元,案件受理费30474元,申请执行费32300元,但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荣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