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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金良原与杨德友、董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杨德友,董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3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金某,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德友。被告:董林强。原告金某为与被告杨德友、董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亚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