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元水与周双庆、张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水,张映红,周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攸���民一初字第1587号原告张元水,男,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映红,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告周双庆,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系被告张映红之夫。原告张元水与被告张映红、周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南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康莎、人民陪审员皮运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元水、被告周双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元水诉称:原告张元水在攸县县城经营建筑材料,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张映红。2014年5月8日,被告张映红以自己经商为由向原告���元水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5月19日,被告张映红又向原告张元水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万元履行了借款义务。后经原告张元水多次向被告张映红催收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映红及其丈夫即被告周双庆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原告张元水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张及打款凭证各1份,拟证明被告张映红向原告张元水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周双庆辩称:2014年农历3月1日,其于被告张映红发生争吵后,被告张映红便一直外出未归。被告张映红向原告张元水借款,被告周双庆不知情。被告周双庆未向本庭提供证据。被告张映红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元水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且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映红与被告周双庆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8日,被告张映红向原告张元水借款100000元。原告张元水向被告张映红提供借款后,被告张映红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元水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元)是实(借期壹个月2014.6.8号归还)借款人:张映红2014.5.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张元水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元水自愿撤回要求两被告偿还2014年5月19日原告张元水借给被告张映红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映红因需资金向原告张元水借款100000元,被告张映红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双方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效成立。被告周双庆辩称,对上述借款其不知情,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鉴于上述借款系被告张映红与周双庆婚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周双庆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原告张元水与被告张映红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被告张映红的个人债务,或两被告之间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张元水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应当按照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映红、周双庆应向原告张元水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中,原告张元水自愿撤回要求两被告偿还2014年5月19日所借的30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被告周双庆、张映红应向原告张元水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张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缺席审判。据此,本院依照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映红、周双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元水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映红、周双庆负担2600元,由原告张元水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周南兰代理审判员 康 莎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