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夏登福与徐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福,徐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夏登福,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徐红伟,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登福诉被告徐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登福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夏登福撤回对被告徐红伟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登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