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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俊与胡炳、胡小枝、安庆市富祥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胡炳,胡小枝,安庆市富祥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13号原告:张俊,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胡炳,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胡小枝,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富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胡炳、胡小枝、安庆市富祥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炳、胡小枝、安庆市富祥物资有限公司70万元的资金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炳、胡小枝、安庆市富祥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