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朱正西与徐玉兵、滁州联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西,徐玉兵,滁州联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83号原告:朱正西,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居住滁州市。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玉兵,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告:滁州联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德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峰,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西诉被告徐玉兵、滁州联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正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正西撤回对被告徐玉兵、滁州联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