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国泰、李桂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国泰,李桂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385698-X),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10号。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秀冬,德化县雷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国泰,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桂美,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168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德执审字第9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国泰、李桂美仅缴纳10000元,经查,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168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颜遐通审 判 员  黄文献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育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