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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肖某,女,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黄某,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之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