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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速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10

案件名称

黄加明与黄玉芳、张恩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加明;黄玉芳;张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5号原告:黄加明,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黄玉芳,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张恩喜,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加明诉被告黄玉芳、张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加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芳、张恩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加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