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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传玖与陈亨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玖,陈亨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孙传玖,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闻学群,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志聪,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亨利,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孙传玖与被告陈亨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传玖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亨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传玖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亨利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传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传玖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