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传玖与陈亨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玖,陈亨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孙传玖,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闻学群,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志聪,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亨利,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孙传玖与被告陈亨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传玖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亨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传玖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亨利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传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传玖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