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晓程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程,珠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程,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宁卡,市长。上诉人吴晓程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5日签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一直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晓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静代理审判员 戴剑飞代理审判员 方丽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