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庞国臣与呼伦贝尔华邦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国臣,呼伦贝尔华邦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庞国臣,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华邦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智群,职务总经理。原告庞国臣诉被告呼伦贝尔华邦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庞国臣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6223元,案件受理费731元,迟延履行金2253元。执行费9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701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