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新明与刘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陈新明,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刘颐良,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明诉被告刘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明在收到本院开具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明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