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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小芳与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柯美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芳,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柯美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柯美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业主柯美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张小芳与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柯美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郊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标的214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200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有政府垫付款1300元、法院执行款160元,余款680元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柯美服装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执字第00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汪云鹏审 判 员 谢 兴 华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