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家坪支行与马余周、董礼才、黄昌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家坪支行,马余周,董礼才,黄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家坪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被执行人马余周,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礼才,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昌国,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家坪支行与马余周、董礼才、黄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959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