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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固 安 县 丰 威 电 子 产 品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与 固 安 县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大 岗 头 村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固民初字第15号原告: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街南侧文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静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村民委员会(原固安县宫村镇大岗头村)。负责人:程建山。原告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称,为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完成“天网覆盖”监控工程的需要,2013年4月23日,原、被告订立了监控器材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监控器材的设备名称、数量和单价、质量要求、交货和验收方式、货款支付期限及延期付款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总价款为1167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能给付监控器材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监控器材款11670元及(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549天)迟延付款违约金6406.8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民委员会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固安县宫村镇大岗头村已更名为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2013年4月23日,原告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宫村镇大岗头村监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天网覆盖”监控工程的需求,向被告提供并安装一批监控器材,合同总价款为11670元,被告在原告监控安装完毕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监控器材款。被告无理由拒收器材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有权追索。被告逾期付款,被告每日偿付原告欠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原告交货时所交器材的品种、型号、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被告有权拒收。合同对于监控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质量、交货方式、时间、地点、验收、货款支付日期、售后服务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原告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已按约交付并安装了监控器材。被告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如期支付监控器材款1167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宫村镇大岗头村监控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宫村镇大岗头村监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严格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交付和安装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属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监控器材款1167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迟延付款违约金6406.83元的诉讼请求,亦不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县丰威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监控器材款11670元、违约金6406.83元,共计18076.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被告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岗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固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顾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东玲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