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理事长。被执行人庞洪华,农民。本院在执行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庞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惠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杨再新审判员 滕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