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富铮与卢日强,黄小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富铮,卢日强,黄小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富铮,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日强,男,195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英,女,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吴富铮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合伙纠纷案纯属双方共同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建厂时产生,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