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再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贾好与陈江朝、李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好,陈江朝,李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再终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好,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江朝,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学锋,男。案外人:黄娥,女。关于贾好与陈江朝、李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陈江朝、贾好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平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好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平民申字第13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再审中,案外人李学锋之母黄娥自愿与陈江朝、贾好就陈江朝主张的本案两笔欠款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李学锋之母亲黄娥愿意代替李学锋偿还陈江朝本金70000元整(其中30000元已支付给陈江朝),利息10000元;二、贾好同意偿还陈江朝本金50000元(其中一审法院在新华区农信合作联社新华信用社冻结贾好的存款30000元和贾好支付现金20000元),利息6000元(其中贾好支付陈江朝3000元、黄娥支付陈江朝3000元)。贾好就此款保留向李学锋追诉权;三、以上一、二项,除宝丰县人民法院冻结贾好30000元外,其它款项于协议之日履行。贾好同意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将冻结的30000元解封偿还给陈江朝;四、贾好、陈江朝、李学锋三方均同意法院确认本协议有效;五、陈江朝自愿撤回对李学锋、贾好的起诉,并保证该协议履行后,对该两笔欠款不再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贾好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六、陈江朝与贾好同意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7.5元。”和解当事人申请本院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同时陈江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学锋、贾好的起诉,陈江朝及贾好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李学锋之母黄娥与陈江朝、贾好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江朝及贾好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均系本人自愿,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黄娥、陈江朝与贾好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二、准许陈江朝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准许贾好撤回二审上诉;三、撤销本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及宝丰县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二审诉讼费775元,由陈江朝、贾好各负担38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晓雯审 判 员 杨国山代理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