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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兴万与杨常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万,杨常青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孙兴万,男,生于1973年4月8日。被告杨常青,男,生于1984年l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万与被告杨常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孙兴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孙兴万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