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兴万与杨常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万,杨常青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孙兴万,男,生于1973年4月8日。被告杨常青,男,生于1984年l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万与被告杨常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孙兴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孙兴万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