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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孟美娟与陈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孟美娟,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孟美娟。被执行人陈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134690元及执行费19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超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382号盈都海棠湾2幢501室(产权证号:0881**)的房产[详见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盐中资评报字(2014)第54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超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382号盈都海棠湾2幢501室(产权证号:0881**)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